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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中考边境加分政策 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2024-01-07 22:19:47 | 学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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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中考边境加分政策 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中考加分政策

法律分析: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3.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在主城区参加中考的除外)。4.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堂网

西藏中考边境加分政策 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从2015年实施新的中考加分政策,将原有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范围调整为“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5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Nationwide Unified Examination for Admissions to General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简称“高考”,是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设置的全国性统一考试,每年6月7日-10日实施。参加考试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招生分理工农医(含体育)、文史(含外语和艺术)两大类。

应用地区:江苏省

经过教育部批准,从2008年起,江苏省实行“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高考方案。

“3”指语文、数学、外语,语文160分(文科加考40分加试题)、数学160分(理科加考40分加试题)、外语120分,满分480分。

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考试为: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7门科目,各科原始满分为100分,考生需参加未选为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的5门必修科目,其中信息技术只作为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按原始得分实行等级评价。

2018年前,分为ABCD四个等级,获得一个A等级,高考成绩加1分,2019年为降低学生备考压力,改为合格与不合格评价,6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普通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须全部达到C等级或者“合格”,方可参加高考和选修科目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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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加分政策

法律分析:北京教育考试院明确,今年两大类人群可享20分照顾:一类为烈士子女考生;第二类为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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